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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高”拟建项目未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不得投产发表时间:2021-12-03 10:07 11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 《办法》指出,“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煤电、炼化、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电解铝、甲醇、氯碱、电石、醋酸、氮肥、石灰、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沥青防水材料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办法》明确了四类替代源减少的碳排放量: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节能技改减少的碳排放量;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两高”项目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的碳排放量。 《办法》还提出,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部署安排,2022年6月底前在山东省钢铁(炼铁、炼钢)、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的醋酸)行业试点施行;2022年7月1日之后,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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